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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关注!2月起,这些海关新规开始实施!
发布时间:2018/2/6 15:05:27  浏览次数:3028

2月起,海关都有哪些新政策、新规定开始实施?快来了解一下吧!


1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4号

关于公布保税监管场所相关规章所涉及法律文书及清单样式的公告


海关总署将海关总署令第235号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等规章所涉及的法律文书及清单格式予以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14号第三条及附件同时停止执行。


2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6号

关于部分优惠贸易安排项下原产地声明相关事宜的公告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2号)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6号)规定申请原产地行政裁定或者原产地预裁定。经海关裁定货物具备《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项下新西兰原产资格、《中国-澳大利亚自贸协定》项下澳大利亚原产资格的,相关货物的出口商或者生产商可以自行出具原产地声明,原产地声明格式适用海关总署令第175号和第228号相关规定。经海关裁定货物具备与我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原产资格的,相关货物的进口人可以按照海关总署令第231号规定出具原产地声明。本公告自2018年2月1日起实施。


3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8号

关于公布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经营商品范围和数量限制商品清单的公告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235号)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将有关《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商品经营范围》(详见公告附件1)和《携带出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的数量限制商品清单》(详见公告附件2)予以公布。本公告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4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1号

关于公布海关物流监控相关规章法律文书格式的公告


海关总署令第235号公布了《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往来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仓单管理办法》等规章有关规定作出修改。海关总署据此公布上述规章所涉及的法律文书(详见公告附件),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5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2号

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格式文书及有关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3号),海关总署制定了《暂时进出境货物确认申请书》(详见公告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审核确认书》(详见公告附件2)、《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办理单》(详见公告附件3),公告同时对申报货物暂时进出境和复运进境或者复运出境的报关单填制规范作出明确要求。本公告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6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3号

关于修订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41号有关内容的公告


为进一步做好我国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进境自用车辆管理工作,海关总署决定将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41号(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73号、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18号修改)第四条第(一)项中的“入境后6个月内”修改为“入境后1年内”。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41号的其他内容不变。


7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4号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署令236号)有关规定,现将海关归类、价格和原产地预裁定实施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预裁定的申请人、申请时间、申请途径、海关受理程序、预裁定决定公布方式、预裁定申请材料的补充、预裁定终止和报关过程中预裁定决定适用等事宜作出明确规定。自2018年2月1日起海关不再受理海关预归类、价格预审核、原产地预确定申请。


8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5号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涉及法律文书格式的公告


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235号),其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作出修改。现将该办法所涉及的法律文书(见公告附件)予以发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9

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8年第16号

关于发布《阴极铜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公告


海关总署和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1月25日批准《阴极铜加工贸易单耗标准》,自2018年2月5日起执行,原《阴极铜(电解铜)加工贸易单耗标准》(标准编号:HDB/YS001-2000)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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